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包庇不作为投诉书
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包庇不作为投诉书
由 小鱼啊 周日 四月 17, 2016 12:31 pm
各位媒体、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乐山市政法委、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俗话说:执行难,难于上青天。现将我司与被执行人简某、任某、简某弟弟、陈某、郑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投诉、投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存在严重执行不力、不作为、办案法官明显偏袒被执行人的行为,导致到目前为止,270多万的被执行款,只有任某与公司达成一台车辆还款协议,还款20多万元,剩下再没有收到任何执行款项,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一、事情简要经过:
2012年3月,被执行人简某等五人分别与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四份,双方约定,由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根据简某等人提供的参数要求,向案外人咸阳某汽贸公司购进自卸车,然后出租给简某等人使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第一期租金支付期限,然后每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仲裁委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向简某等被执行人交付了租赁物,简某等被执行人为此出具了《租赁物受领确认书》。但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应付租金明细表》所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拖欠多次应付款项,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催讨未果。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于是通过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及延迟利息,四案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确认在以上欠款全部付清之前本案所涉及的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本案仲裁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作为
通过我公司在上海仲裁委仲裁裁定以上客户败诉后,我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沪仲案字第1527、1528、1548、1549号四份仲裁裁决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决定立案受理,受理编号为:【(2015)乐执字第13号郑某案】【(2015)乐执字第14号简某案】【(2015)乐执字第12号简某案】【(2015)乐执字第15号陈某案】。
2015年1月20日,接乐山执行局法官通知,我司委托律师前往乐山中院进行调解,因被执行人简某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提出异议,未能调解成功。执行法官(袁晓阳)便告知我司执行的四个案件全部将申请执行异议,你就等着走程序吧!我司律师告知执行法官,在执行异议期间是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执行的, 2015年3月,乐山市中院戴豫州法官电话告知我司律师,已经对简某等人的执行异议驳回,但是被执行人有权利申请复议,郑某案件已经进入复议程序,其他案件等待郑某复议结果。
2015年5月14日,我司律师前往四川省高院查询复议案件情况,被告知被执行人郑某已经申请撤回复议。
2015年6月1日,我司律师前往乐山市中院告知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2015年10月27日,我司律师前往乐山市中院与被执行人调解,调解未成,于是法官便告知:简某案将进入执行异议程序,其他案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终结执行。但是实际情况是我司律师已查询到简某房产、车辆信息,陈某房屋信息等财产,提供给了法院,法院执行局不愿意查封。
2015年12月4日,乐山中院作出裁定,对简某不予执行,在我司律师和员工前往乐山中院执行局询问情况时,一名参与执行女法官用内部电话告知我们,在执行简某案件中,乐山中院执行局专门开会研究讨论,执行局长高局长(经打听全名叫:高邦权)亲自拍板,其他三个案件可以执行,简某案件坚决不能执行,不管遇到什么阻力,也不能执行简某,我们通过知情人打听,得到简某有亲戚在法院,具体是副院长还是执行局长不能确定。
从以下具体执行过程可充分体现其利用亲戚关系庇护被执行人的现象:
1、从四个案件立案至今,已经有一年多时间,执行法官根据相关规定早应该对所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若有财产应当进行查封,然而,执行法官并没有主动对财产进行查询,对我司调查到的财产也未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在这1年多的时间内,已经有充分的时间对其财产进行转移或隐蔽,给我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被执行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从其申请的内容上分析,其实并非执行异议,而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法院在立案时错误将该申请受理为执行异议,导致被执行人对驳回执行异议具有复议权,从而拖延了案件的执行时间。
3、既然在2015年1月份的时候,简某都已经提出了执行异议,为何在2015年10月27日时候,简某又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难道可以对简某的执行异议重复立案?再次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那么本案的执行法官袁晓阳为何还是不采取执行措施呢?执行局专门对简某案进行开会讨论,目地就是办成不予执行的沟通会,统一思想办成铁案,就是不能执行简某。
4、陈某案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并在2015年11月23日直接作出了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理由相当可笑,即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线索因拆迁拆除,难道拆迁了就没有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措施?未进行任何的实地调查直接终结执行,可见此办事法官的行为极其有问题。2015年10月3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郑某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宋学文、陈哲)在所有被执行人的账户、车辆等财产线索都未进行查封,执行措施没有穷尽的情况下,就直接全部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另,在未征求我司意见,我司也未向法院出具过任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情况书面申请。乐山中院执行局在四个案件执行中存在严重失职,怠于执行严重违规行为。
四:要求乐山中院执行局答复:
1、为什么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乐山中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不采取任何措施,不征求我司意见,草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对简某作为不予执行,被我们问的没有办法,才说是内部开会讨论,高局长指示:不能执行简某,剩余3人可以执行,到底是法大还是亲戚大?
2、对相关乐山执行局的执行局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若存在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
3、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调查,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帮助我司解决实际问题,挽回损失!我司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强烈呼吁!直至相关部门能够给个说法,让欠款的被执行人履行应该履行的还款义务,同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及当事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能够主持公道,维护法律的公平、公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执行难,难于上青天。现将我司与被执行人简某、任某、简某弟弟、陈某、郑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投诉、投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存在严重执行不力、不作为、办案法官明显偏袒被执行人的行为,导致到目前为止,270多万的被执行款,只有任某与公司达成一台车辆还款协议,还款20多万元,剩下再没有收到任何执行款项,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一、事情简要经过:
2012年3月,被执行人简某等五人分别与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四份,双方约定,由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根据简某等人提供的参数要求,向案外人咸阳某汽贸公司购进自卸车,然后出租给简某等人使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第一期租金支付期限,然后每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仲裁委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向简某等被执行人交付了租赁物,简某等被执行人为此出具了《租赁物受领确认书》。但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应付租金明细表》所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拖欠多次应付款项,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催讨未果。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于是通过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及延迟利息,四案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确认在以上欠款全部付清之前本案所涉及的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本案仲裁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作为
通过我公司在上海仲裁委仲裁裁定以上客户败诉后,我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沪仲案字第1527、1528、1548、1549号四份仲裁裁决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决定立案受理,受理编号为:【(2015)乐执字第13号郑某案】【(2015)乐执字第14号简某案】【(2015)乐执字第12号简某案】【(2015)乐执字第15号陈某案】。
2015年1月20日,接乐山执行局法官通知,我司委托律师前往乐山中院进行调解,因被执行人简某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提出异议,未能调解成功。执行法官(袁晓阳)便告知我司执行的四个案件全部将申请执行异议,你就等着走程序吧!我司律师告知执行法官,在执行异议期间是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执行的, 2015年3月,乐山市中院戴豫州法官电话告知我司律师,已经对简某等人的执行异议驳回,但是被执行人有权利申请复议,郑某案件已经进入复议程序,其他案件等待郑某复议结果。
2015年5月14日,我司律师前往四川省高院查询复议案件情况,被告知被执行人郑某已经申请撤回复议。
2015年6月1日,我司律师前往乐山市中院告知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2015年10月27日,我司律师前往乐山市中院与被执行人调解,调解未成,于是法官便告知:简某案将进入执行异议程序,其他案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终结执行。但是实际情况是我司律师已查询到简某房产、车辆信息,陈某房屋信息等财产,提供给了法院,法院执行局不愿意查封。
2015年12月4日,乐山中院作出裁定,对简某不予执行,在我司律师和员工前往乐山中院执行局询问情况时,一名参与执行女法官用内部电话告知我们,在执行简某案件中,乐山中院执行局专门开会研究讨论,执行局长高局长(经打听全名叫:高邦权)亲自拍板,其他三个案件可以执行,简某案件坚决不能执行,不管遇到什么阻力,也不能执行简某,我们通过知情人打听,得到简某有亲戚在法院,具体是副院长还是执行局长不能确定。
从以下具体执行过程可充分体现其利用亲戚关系庇护被执行人的现象:
1、从四个案件立案至今,已经有一年多时间,执行法官根据相关规定早应该对所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若有财产应当进行查封,然而,执行法官并没有主动对财产进行查询,对我司调查到的财产也未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在这1年多的时间内,已经有充分的时间对其财产进行转移或隐蔽,给我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被执行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从其申请的内容上分析,其实并非执行异议,而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法院在立案时错误将该申请受理为执行异议,导致被执行人对驳回执行异议具有复议权,从而拖延了案件的执行时间。
3、既然在2015年1月份的时候,简某都已经提出了执行异议,为何在2015年10月27日时候,简某又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难道可以对简某的执行异议重复立案?再次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那么本案的执行法官袁晓阳为何还是不采取执行措施呢?执行局专门对简某案进行开会讨论,目地就是办成不予执行的沟通会,统一思想办成铁案,就是不能执行简某。
4、陈某案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并在2015年11月23日直接作出了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理由相当可笑,即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线索因拆迁拆除,难道拆迁了就没有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措施?未进行任何的实地调查直接终结执行,可见此办事法官的行为极其有问题。2015年10月3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郑某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宋学文、陈哲)在所有被执行人的账户、车辆等财产线索都未进行查封,执行措施没有穷尽的情况下,就直接全部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另,在未征求我司意见,我司也未向法院出具过任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情况书面申请。乐山中院执行局在四个案件执行中存在严重失职,怠于执行严重违规行为。
四:要求乐山中院执行局答复:
1、为什么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乐山中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不采取任何措施,不征求我司意见,草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对简某作为不予执行,被我们问的没有办法,才说是内部开会讨论,高局长指示:不能执行简某,剩余3人可以执行,到底是法大还是亲戚大?
2、对相关乐山执行局的执行局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若存在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
3、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调查,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帮助我司解决实际问题,挽回损失!我司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强烈呼吁!直至相关部门能够给个说法,让欠款的被执行人履行应该履行的还款义务,同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及当事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能够主持公道,维护法律的公平、公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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