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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停摆暴-力违法无人受理?维权无望究竟是谁在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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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停摆暴-力违法无人受理?维权无望究竟是谁在踢皮球 Empty 生产停摆暴-力违法无人受理?维权无望究竟是谁在踢皮球

帖子 由 初恋看情人 周日 七月 20, 2014 5:35 pm

  
  ——聚焦建瓯市龙村乡林权纠纷
  
  生产停摆暴-力违法无人受理?维权无望究竟是谁在踢皮球 5617392720140720210043081_640
  
  (“仑后”山场采伐作业被迫终止)
  
  7月12日,《法制今报》报道了福建省建瓯市龙村乡村民吴兴顺持有《林权证》和《采伐许可证》进行合法的木材采伐生产作业,遭到非法暴-力阻挠后上-告无门的事件。根据《森林法》规定,《林权证》犹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一样,是权利所有人享受权利的法律依据。而“林木采伐权”则是林木权利人对林木进行采伐以获取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排他性。与法律规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吴兴顺于8个月前砍伐下来的树木由于无法下山,经过日晒雨淋全部已经腐烂,数十万元资产付之东流。吴兴顺的维-权之路依然看不到尽头和希望。维-权真的那么难吗?究竟是谁在“踢皮球”?
  
  “仑后”山场林木到底属于谁
  
  1983年,建瓯市龙村公社林场(现龙村乡小东游村委会)将“仑后”山场承包给村民黄朝来等3人,但在林权问题上双方一直存在争议。2002年,黄朝来等人将山场林木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陈成富等人,并规定五年内必须全面采伐,否则便要无偿归还。2007年林木到龄却正赶上“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村委以该林场“存在争议”为由拒绝为陈成富等人办理采伐手续,陈成富等人只得于当年年底前将山场林木再次转包,裴家智以14万元价格接手(实际仅预付8万)。龙村乡拒绝办理采伐手续的行为使得该林场木材一直未被砍伐,期间裴家智多次找村委理论,均无果,随后裴家智与陈成富等人签订的转包合同到期。2012年,小东游村村村委为黄朝来等人办理了林权证,而林权共有人则正是小东游村委会,占30%股份。2013年,黄朝来等人又将林场以100万的高价转给吴兴顺,吴兴顺在支付了黄朝来等人的“转让费”和给小东游村委的“山本费”之后,顺利办齐了证明林场归属的《林权证》和批准开展采伐作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吴兴顺依法进行木材生产,裴家智却认为自家买下的树别人不能动,于是多次对吴兴顺的正常伐木作业进行暴-力阻挠。吴兴顺就此开始漫漫维-权路。
  
  龙村乡政-府:林场存在争议,理应不予办理采伐手续
  
  虽然吴兴顺遭到的暴-力阻挠是来自于裴家智,但追本溯源,若不是2007年裴家智转包了林场却无法采伐,可能后来这一切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了。当年,裴家智付款8万元转包了林场,却由于村委不予办理采伐手续,8万元白白打了水漂,而山林也随着转包合同规定采伐年限的到期而回到了最初的承包人黄朝来等人手里。这一切的发生,仅仅是因为龙村乡政-府的一个要求——适逢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由于该林场之前“存在争议”,所以暂时不予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简简单单一个政令,说起来不过二三十字、下达出去也许只需要一分钟,然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埋下的祸根却已长达七年之久!试问,当时正在进行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而这存在争议的林权不正是林权制度不健全造成的问题、正需要进行清查、改革和明确吗?为什么越是改革,越要回避?龙村乡政-府到底是想回避或者逃避什么?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即便该林场真的存在暂时无法解决的“争议”,当年先后承包林场的陈成富及裴家智两人都曾多次找乡政-府协商,提出办理采伐证的请求,鉴于二人手中的承包合同期限即将到期,他们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地方政-府难道不应该以民生为先,特事特办、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吗?或者就二人同黄朝来等人签订的转包合同对双方进行调解,寻找解决方案,再辅以一定的政策优惠推动调解和平达成,也一定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龙村乡林业站:裴家智不同意,就不许你继续生产
  
  龙村乡信访办受理了吴兴顺的上-访后,派出干部去给双方进行调解。这里的“双方”,是指吴兴顺和裴家智。这个定位令人十分困惑——若是两人有生意纠葛或合同关系是可以调解的,两个人互相打架也是可以调解的,但是,吴兴顺和裴家智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合作关系,也没有什么宿仇旧债。就像甲规规矩矩地在国道上走着,乙却突然蹦出来将甲揍了一顿,并且声称这路是他家的,不许再走!——那么,警察来了应该怎么做?是及时制止乙的暴行,让甲通过,还是把甲和乙都就地看押,让甲自己去和乙商量?答案显而易见!如果公共权力不能保护合法权益人的正当利益,公共权力的设置又有何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木采伐权是林木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难道在龙村乡,法律权力却敌不过行政命令吗?
  
  而更加令人困惑的是,为吴兴顺和裴家智调解无效,龙村乡林业站便直接下达了一个“指示”:为了避免新的矛盾发生,纠纷未解决之前不得再在山场从事木材生产活动!也就是说,刚才举的那个例子里,警察看甲乙二人商量不下来,就决定封路——既然乙不同意你走,你就别再走了,不然出了更大的乱子怎么办?如此政令,令人瞠目结舌!根据《林业法》的相关规定,砍伐木材要在采伐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属于非法砍伐。裴家智的继续纠缠和龙村乡林业站的“禁令”导致吴兴顺无法开展生产,蹉跎间,采伐许可已过期。
  
  不作为、乱作为的还不止小东游村和龙村乡林业站两个。建瓯市法院希望以吴兴顺退出山场全部权利的方式进行调解;公-安部门对多次暴-力阻挠生产作业活动的裴家智放任自流;建瓯市信访局表示认同吴兴顺林权和采伐许可的合法性,却仅仅同意吴兴顺自行处理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并且就这一点也没有提出任何保障措施来制止处理林木过程中裴家智的暴-力阻挠!这样互相扯皮推诿、来回“踢皮球”,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到底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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